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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2章 构建契约精神三(第1页)

判断一个民族优劣的标准是什么?以符合现代化的标准来看:

一是看该民族是否具有民主、法治、公平、高效的政治、经济、司法制度。

二是看该民族是否能创造出现代物质文明,包括工业产品和科学技术等。

三是看其文化是否具有反省、创新、与时俱进的能力。

四是看其社会环境是否健康、文明、公平。

从这四个方面来看,汉族确实存在着许多令人痛心的缺点。

汉族的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,提倡的是“君为臣纲,夫为妻纲,父为子纲”的不平等的思想。

在“纲”统领下的所谓“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信”等等,都只为了“纲”而服务。在这种思想指导下,不会产生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,更不会带来政治制度的变革,因而玩了两千年还是换汤不换药。

孔子的那些思想,只有一些善良的、老练的、道德的教训,根本就没有任何辩证思维,从里面学不到什么实际的东西。

人的本质应该是自由的,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,而不是“君为臣纲,夫为妻纲,父为子纲”的不平等附庸关系。

既然人人都是平等的,也是自由的,那人类社会的宗旨,国家的建立,法律的制定都应该致力于实现和保障人的自由和平等。

自由和平等才能打破思想禁锢,动摇专制统治,孕育民主制度,推动工业革命,解放生产力。

要要想实现自由和平等,必须先让个体与个体之间、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有一套可行的处事准则,而这种准则便是契约精神。

中国的契约精神很早就诞生了,但却只局限于道德层面,而没有法律约束。

尽管道德从来都是第一优先序列,但对于这种虚无缥缈的东西,除了少数道德楷模外,更多的都是伪君子、真小人。

久而久之,这种遵循道德的意识形态在社会生活中完全丧失了指导意义。

人们奉行的“一言既出驷马难追”,“一诺千金”,“一言九鼎”都只是夸夸其谈,大多也就口头说说。

没有合同和法律作保障,一诺千金纯属空谈,遵守承诺的一方往往是被对方坑的冤大头,赖皮的一方却没有任何实际损失。

因此,要保证人们都遵守契约精神,光有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,还需要成立法律条款,规定毁约成本并严格执行,让毁约者承担毁约成本,才能达到契约的目的。

契约精神不能只与道德挂钩,还应该与利益绑定,让违约者承受损失,来督促约定的达成。

一个良好的社会既要有契约法的限制,又要有道德的牵引。法律规定是行为底线,是限制恶、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;道德倡导是行为上限,是理想社会的行为导向。两者在理论层面并不矛盾。

如此,才能让“守信”从“务虚”转变成“务实”。

西方文明和东方文明最大的不同便在于两个字——务实。

其实,在东汉以前,中国人都挺讲究契约精神,信义一度是做人的标杆,一穷二白刘备凭借着“信义”二字更是再造蜀汉。

可自从司马懿指着洛水誓,而又违背誓言夷灭曹爽三族后,全社会生了自上而下的“信义”缺失,契约精神不再被人们所推崇和遵守。

此后,宋武帝刘裕有样学样杀了司马一族,齐高帝萧道成又团灭了刘裕全家……后来历朝历代杀亡国之君都成定律了,只要一退位用不了几天就被杀。

连当皇帝的都出尔反尔,民间又怎么会遵守信义呢?

中华上下五千年最大的罪人就是司马懿,他最先破坏了契约精神,让后面的人有样学样,让契约精神彻底丧失,司马家后代被杀光光就是报应!

如今的大汉帝国,工商业文明高度达,生产力和科技水平迅猛展,契约精神显得尤其重要。

但总体来说,经济达的沿海城市,契约精神要强许多,这些地方经商的人很多,他们更加看重自己的信誉,因为良好信誉才能维持稳定的客户,信誉直接与利益挂钩。

其中,口碑最好的商人莫过于儒商。

儒商,即为“儒”与“商”的结合体,既有儒者的道德和才智,又有商人的财富与成功,既是儒者中的楷模,也商界的精英。

儒商们注重个人修养,诚信经营,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道德标准,同时也具有较强责任感。

儒商有功利的最终目标,有对社会展的崇高责任感,有救世济民的远大抱负和忧患意识,追求达则兼善天下。

以“利己利人,达己达人”为追求,以陶朱、子贡、白圭等第一代儒商为道德楷模,涌现出后有徽商、淮商、闽商、浙商、粤商等儒商商帮。

儒商没有契约精神这个概念,他们奉行的原则是“诚信”二字,严格恪守诚信经营的原则,儒商便是构建契约精神的突破口。

赵耀要求他们做生意时必须签订合同,在合同中规定双方的交易细则,如果有一方违约,则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赔偿。

原本,有些突情况导致货物不能按时交付,给收货方造成了损失,但碍于情面也不好追究责任。

可有了合同以后,大家照规矩办事,该怎么赔就怎么赔,让彼此间的关系更加清楚和直白,少了许多弯弯绕绕和精神内耗,不必再去考虑人情世故。

商业合同很快在商界兴起,原本的口头协议逐渐被合同条款所取代,商人与商人之间,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纠纷都明确写在合同里,使得商业效率大大提高。

此外,赵耀还结合国情颁布了《契约法》,用于规范民间的合同。

规定: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结契约的能力,必须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,必须具备公平有效的对价,内容必须合法。

凡是签订合同的双方有任何矛盾纠纷时,都可以通过《契约法》来维权。

在报纸上,也大肆宣传《契约法》的相关内容,以及各种名人遵守诺言的故事,在学校里也将契约精神作为教育的内容之一,在各个公共场所也印刷上了诚信的宣传标语……

契约精神,与儒家的“信义”不谋而合,在民间也广受认可,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承诺履行后,才算初步构建完成。

要让契约精神彻底取代人情世故,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,可能需要几代人的努力。

只要种下了种子,总会开花结果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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