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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3章 案中案39(第1页)

正常人如果来串门走亲戚,带一捆黄瓜过来倒也算人之常情。但这黄瓜带过来之后,应该是拿到主人家。就算这女人是小区居民,出门买黄瓜,回了一趟家后,也应当把黄瓜放在家里后,再轻装出行。

问题就在于,这女人来来回回,进进出出,电瓶车前端的车筐里放着的黄瓜始终就没动过。

如此一来,答案就只有一个:她并非来串门,也根本不是小区居民。

这个女人极有可能就是来此“踩点”的犯罪嫌疑人,也就是段明假设的“职业杀手”。黄瓜是她用来掩饰自己的行为,打消小区居民疑惑的乔装道具。她可能做梦都没想到,此举会成画蛇添足,成为警方将她锁定为犯罪嫌疑人的关键线索。

这让段明对这个女人的“专业能力”产生了怀疑。但这丝毫没有动摇这个女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地位。

段明提供的这条线索,让王元鹅的死重重地倾向于“他杀”一端。马弘文也因此记住了这个叫段明的年轻人。

至此,总是疑神疑鬼的马弘文,终于扬眉吐气,狠狠打了背后说他在“瞎折腾”的烂嘴巴们的脸。

现场勘察和尸检报告都已确定王元鹅系“自杀”,如果要给王元鹅的死定性,这理所当然就是客观依据。

外界的舆论早就吵翻了天,大家都压力山大,没日没夜地开展工作,都巴不得早结案早收工。这个小眼睛的矮胖子在已有结案依据的前提下居然还不结案,还说就算是“自杀”也必须得有“自杀动机”,如果找不到王元鹅的“自杀动机”,那就存在“他杀”的可能性。

官大一级压死人,你是领导你说了算。大家讲政治顾大局,服从命令听指挥,一阵埋头苦干,结果,别说“自杀动机”,就连毛都没找出来一根。

这时,就有人说,王元鹅都已经得了艾滋,离死不远了,就算谁和他过不去,也犯不着多此一举杀人泄愤。

所以,客观上来看,王元鹅已经失去“被杀前提”。我们虽然找不出“自杀动机”,但同样不存在“被杀前提”,在已有客观依据的基础上,将王元鹅的死定性为“自杀”完全没毛病。

说这话的人,不知道王元鹅并非艾滋病患者。

王元鹅的病情属于高度机密。不仅是为了避免信息泄露刺激舆论,更重要的是当时马弘文也怀疑背后有资本操作,担心消息外泄打草惊蛇。

结果多方调查,却现电视台高层,以及医院高层对王元鹅并未感染hIV病毒一事一无所知。

于是,资本操作这一怀疑假设似乎并不成立,马弘文对王元鹅的病情是否还有继续保密的必要,也就产生动摇。这才有了是否将王元鹅的病情向外公布的考虑。

当然,针对这一怀疑,调查到最后才现从头到尾都只是张培那个二百五出于个人利益考虑,在一手操办的结果,这让马弘文的老脸上又多了五个清晰的手指印。

但王元鹅失去“被杀前提”的说法却又让马弘文从中受到启:

如果存在“凶手”,并且和王元鹅之间有矛盾,那么“凶手”应当知道王元鹅的病情状况,也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,才会对王元鹅产生,或继续保持“杀人泄愤”的想法或冲动。而不是产生“王元鹅反正有了绝症,就让老天去收拾他”,这样的打消了作案动机的想法。

王元鹅死前,至少有2o多个夜晚在“散步、看星星、听人拉二胡”,如果他的病情有所泄露,应当也是在这段时间内生。所以,面对张培曾擅作主张将王元鹅“散步、看星星、听人拉二胡”这一重要线索隐瞒时,马弘文极度无语。

在这一假定条件下继续分析:

“凶杀”既然知道王元鹅“抗艾斗士”的身份是个西贝货,却没有选择将这一消息向外扩散,进而让王元鹅“身败名裂”,而是选择将其“杀害”,这说明至少在“凶手”看来,他和王元鹅之间的矛盾只能以王元鹅的死才能终结。

什么样的矛盾,只能以一方的死才能宣告终结?

马弘文认为,要么是杀父之仇、夺妻之恨一类,不死不休;要么是极为严重的利益纠葛,比如,涉及商业合同、遗产继承、财产瓜分等,只有一方死了,才能产生利益最优方。

在并无更多线索信息的条件下,马弘文的分析和推测也只能到此为止。

在没法拿王元鹅并未感染艾滋病的客观事实进行反驳的前提下,马弘文只能“一意孤行”,强力推进。

在马弘文看来,要么找出“自杀动机”,结合尸检和现场鉴定报告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为王元鹅的死定性,要么找出“被杀”线索,立案侦察。

可大家脚不沾地,衣不解带,忙得天昏地暗后,除了稀里糊涂之下帮一警队兄弟找出了在他头上种草的男人之外,再无其他收获。

因此,免不了就有一小撮烂嘴巴在背后说怪话,认为马弘文是“新官上任三把火”,没事找事瞎折腾,想趁机炒作,蹭王元鹅的热点,让他自己“火”一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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